服务器支持使用条款 (~ 2019/12/01)

协议

用户使用Beyond Co., Ltd.(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服务器支持(以下简称“服务”)的条款和条件如下。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服务应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提供,用户在申请或订购本服务前应视为已同意本条款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服务的定义)

本服务的概要如下。 但是,本公司向用户另行发行的单独的服务定义文件、报价单及规格书(包括旨在成为报价单及规格书的文件、电子邮件及其他通信方式;以下简称“估价等”)如有规定,以该内容为准。


维护和管理工作,以维护服务内容附件中指定的用户或第三方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以下简称“目标互联网服务”)


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提供

■ 应对内容
(1) 当目标互联网服务的资源增加时调查和设置更改。
(2) 发生操作中断攻击时的调查和配置更改。
(3)无响应时检查、重启等通信。

■ 针对性服务
如本公司另行发布的报价单等中所述

第3条(合同费/使用费)

  1. 本服务的使用合同由用户在公司发出报价等后提交采购订单而成立。 本服务的初始费用、月费及其他合同条件均以报价单等为准,无论采购订单中有何规定,以及采购订单中是否有与报价单等相矛盾的表述., 该采购订单在规定范围内无效。
  2. 即使因任何原因终止合同,初始费用也不予退还。 如果终止使用本服务,用户已支付的费用,包括预付款,将不予退还,除非因本公司的责任而取消本协议。

第四条(合同期限/期限内变更)

  1. 除非报价单等中另有规定,本服务的合同期限为自订购之日起至月底。 但若用户及本公司均在合同期满前至少1周未通知本公司不再续签的,则合同期限将续签1个月,其后亦同。
  2. 在合同期内,如果用户希望更改合同细节以减少本服务的月费,用户应在更改实施日期至少两周前通知本公司。

第五条(最短使用期限)

  1. 最短使用期限为自合同开始之日起三个月。 (以下简称“最短使用期限”)
  2. 如果用户在最短使用期限内取消或拒绝续订与本公司签订的所有本服务使用合同,则用户应立即向本公司支付与最短使用期限相对应的月费总额。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付款方式)

  1. 用户应将本服务的使用费及用户要求的附加服务费用转入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转账费用由用户承担。
  2. 用户应在下列日期向公司支付每月第一天至每月最后一天所提供服务的补偿金。 但开始本服务第一个月的使用费按日结算。

■付款日期
每月月底截止/下个月月底付款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 如果公司确定用户属于以下任一情况,公司可以解除本服务的合同。
    • (1) 用户在申请时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不真实的。
    • (2) 用户迟交或拖欠使用费累计两个月以上的。
    • (三)反社会势力等(指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关联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相关企业、企业敲诈勒索者等、自称是黑社会组织或特殊情报暴力组织)社会运动等)以及其他类似人士(下同),或者公司确定与反社会势力等有任何形式的互动或参与,例如与反社会势力合作或通过资助或者其他方式参与反社会势力等的维护、运营或者管理。
    • (4) 用户有本条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2. 如果公司要求用户解除合同,用户或公司应在希望解除合同的月份至少1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八条(延期/延期利息)

若逾期后用户仍未缴纳使用费及其他义务,用户应立即支付按年利率14.6%计算的滞纳金利息。

第九条(沟通报告)

用户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预定的通讯方式与本公司联系和沟通。

第十条(保密)

  1.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用户及本公司不得泄露基于本条款操作而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或商业秘密(包括对方出借的资料)。称为“机密信息”)不得用于本使用条款规定的业务以外的任何目的,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 (1) 披露时本人已经拥有该保密信息的。
    • (二)保密信息已经为公众所知的。
    • (3) 信息披露后,非披露方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
  2. 根据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条款有效期内持续有效,直至本条款终止后三年。 对个人信息和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应无限期持续。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

  1. 因公司原因导致一段时间内无法使用本服务时,公司有义务向用户退还下列金额。
    不可用时间 退款金额(相对于每月使用费)
    不到3小时 没有任何
    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此服务的月费按比例计算:1 天
    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 此服务的月费按比例计算:2 天
    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 此服务的月费按比例计算:3 天
    超过24小时但少于48小时 此服务的月费按比例计算:5 天
    48小时或以上 此服务半个月月费
  2. 若因本公司的原因导致用户或第三方无法使用本服务或相关互联网服务时,对用户的损害赔偿仅限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范围。 即使用户遭受的损失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也不得就超过前款规定的数额提出索赔。 此外,因本公司的原因导致用户或第三方无法使用目标互联网服务而导致第三方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用户应赔偿本公司。

第十二条(责任自负)

  1. 用户在使用Target Internet服务时,所造成的任何麻烦均由用户自行承担。
  2. 用户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 (1)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二)传播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内容的行为。
    • (3) 发送有害计算机程序等对服务环境或设备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 (4) 对设备等中包含的系统、软件或其他程序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分析、修改或篡改的行为。
    • (5) 干扰本服务运营的行为。
    • (6) 在本服务环境中非法存储、使用数据等行为。
    • (七)有犯罪行为或者加重犯罪行为的行为。
    • (8) 提供相应互联网服务的企业禁止的行为。
    • (9) 本公司认为有碍提供本服务的其他行为。
    • (10) 可能属于上述各项的行为。
    • (11) 本公司根据客观事实认为不适当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管理义务)

对于用户在目标互联网服务上记录的任何数据丢失,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损失是由本公司故意造成的。 用户有义务复制和备份在目标网络服务上注册的数据,以防紧急情况下目标网络服务出现故障、暂停或数据丢失。

第14条(修理/恢复)

如果目标互联网服务的提供被暂停或丢失,用户和公司应各自负责管理和恢复服务。 此外,对于故障或恢复时对用户或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遵守法律法规)

用户和公司在执行本条款时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应承担作为用户或企业主对其各自人员执行本条款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外包)

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委托第三方履行本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十七条(责任)

  1. 若因用户与本公司履行本条款有关的原因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用户与公司应自行承担费用并承担责任解决,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给对方造成任何损害或不便,使其不存在。
  2. 即使法律或法院判决不适用本条款项下的豁免,用户或公司对另一方的全部责任仅限于损害发生之日起过去六个月的使用费总额。
  3. 对于本公司与本服务相关的任何责任,仅在存在可归咎于本公司自身原因的情况下,本公司才会承担责任,并且可合理证明可归咎于本公司本身原因的存在。 由于用户或本公司在履行本服务时使用的第三方的服务存在缺陷或故障,或者本公司的服务存在问题,导致本公司无法履行本服务项下的义务时因本服务的执行或本服务的执行出现问题,用户可能会遭受由用户造成的损失。如果无法明确该事件是否是本公司或第三方的过错,则本公司将应免除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约定管辖法院)

用户和公司同意,对于与本服务有关的任何诉讼,大阪地方法院拥有一审专属管辖权。

第十九条(协商)

如对本条款未尽事宜或对本条款各条文的解释有任何疑问,用户和公司应及时协商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条款变更)

  1. 我公司可能会更改这些条款。 本条款可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条款也适用于已经签订的使用合同。
  2. 如果公司对这些条款进行任何变更,公司应在变更前至少 30 天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公司网站上发布的方式通知用户,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哪种方式。

第一版:2017年11月1日制定实施